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2130号
原告: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杨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丙浩,北京市华德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2号楼21层2111。
法定代表人:梁宝龙,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安华义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乡瓜乡路10号3号楼736室。
法定代表人:梁宝龙,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清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5号院B座263室。
法定代表人:张忠,总经理。
在审理原告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清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安华义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虎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