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2130号

原告: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杨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丙浩,北京市华德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2号楼21层2111。

法定代表人:梁宝龙,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安华义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乡瓜乡路10号3号楼736室。

法定代表人:梁宝龙,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清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5号院B座263室。

法定代表人:张忠,总经理。

在审理原告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清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安华义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虎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