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恢85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益和汇普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396号光谷软件园49号楼7楼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503113781。
法定代表人:薛长秋,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华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55号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79BC40。
法定代表人:刘冠杰,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88781。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冠杰,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55号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340804935。
法定代表人:孙士恒,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世军,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执行人:新丝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长上海路10号1层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91370220MA3CTKEK94。
法定代表人:刘冠杰,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沁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55号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929502482。
法定代表人:娄从福,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益和汇普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冠杰、方世军、安华城建有限公司、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新丝路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沁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0211执3577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利息6417000元、案件受理费195385元、本案执行费97012元。于2021年11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3日、2022年2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但可用余额较小,不足以执行,本院已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大厦××层××房屋进行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均未成交,最终以起拍价26261160.24元流拍。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以最终流拍价26261160.24元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后,申请执行人的本息不能全部清偿。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外地,由于疫情原因本院未能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丰琦
审判员 李宏伟
审判员 李凯源
审查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殷太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