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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恢794号 申请执行人:**和,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2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01968********。 被执行人: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55号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3408049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华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上海路10号1层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79BC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丝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上海路10号1层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CTKEK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887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沁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55号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9295024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安华城建有限公司、新丝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沁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4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73223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9722元。 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6日、12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可用余额较小,不足以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恢复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