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21民初4357号
原告: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师寨镇丰沙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D座32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沈梅
书记员邵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