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民终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会,丰县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师寨镇丰沙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常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永,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由***配备技术施工人员。由于***没有配备,经双方口头协商,由***配备,工程结束后扣除因没有配备技术施工人员的费用。工程结束后,***对扣除技术人员费用不满,提起本案诉讼。一审中,***找了他的熟人也是本工程中领班干活的一人,虚假证明他是技术员,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他就是现场技术员;一审中,***提供了多张现场施工照片也未能起到证明作用。在双方都没有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没有当场判决,最终让两方私下协商解决。但双方没有私下协商,突然收到判决书,技术人员费用判给了***,明显不当。
***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无意见。
***一审诉讼请求:支付工人工资共计49400元。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7日,丰县梁寨镇人民政府与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将丰县梁寨镇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发包给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后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梁寨镇单楼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分包给***。
2019年9月5日,***与***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劳务分包给***。合同约定:。1.3分包工作内容:瓦工(屋面瓦、外墙砖、卫生间墙砖地砖洁具安装)、木工、钢筋工、水电消防弱电安装、内外架脚手架。等辅材,包括技术人员。不包含水磨石地坪、内外墙涂料、门窗护栏、吊顶,甲方只提供钢筋、水泥、砂石、混凝土、砖主材。回填等大型机械甲方负责。4.1合同价款:按图纸建筑面积每平370元。10.5甲方确认: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乙方确认: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乙方确认:为派驻工地的技术员,负责施工技术工作。
后经结算,上述工程的建筑面积为605㎡,约定单价为370元/㎡,总计劳务费为223850元。***于工程结束后向***支付劳务款189000元,尚余34850元未支付。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向***结清。
一审法院认为,***与***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的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向***支付的剩余劳务款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对建筑面积及计算单价无异议,劳务费总计为223850元(605㎡×370元/㎡),且认可***已经支付189000元。对***主张的剩余劳务费49400元,***不予认可,辩称其找技术人员的工资及因***施工不合格而进行各项维修、回填及线条整改等花费的大量费用,均应由***负担。1.关于***主张的技术人员工资。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技术人员应由***负责,***辩称技术人员系其所找,但是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所找技术人员的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该项辩解缺乏事实基础;2.关于卫生间墙砖、地砖、座便器基础所产生的费用。因上述工程应由***施工,但是并未施工而由***进行施工,***认可该项费用为3000元,***亦同意,故该项费用3000元应从剩余劳务费中扣除;3.关于因验收不合格进行维修的材料及人工费用8000元。因***不认可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确产生该项费用,对该项费用不予确认;4.关于屋面漏水维修费用1800元。虽然***举证确有该笔费用支出,但是***仅仅负责屋面混凝土浇筑,且屋面漏水发生在做防水之前,***系防水施工义务人,屋面浇筑混凝土之后并不必然能阻止漏水发生,***提供的照片也不能说明漏水与***施工不合格有直接关系。故对于该项费用不予确认;5.关于***指挥基础回填所产生1200元的费用。因***不认可,且***提交的现场照片不足以证明该回填系其指挥施工的事实。故对于该项费用亦不予确认;6.关于墙面线条整改的费用。***称其花费1000元人工及材料费,***辩称该项整改工程的人工系其提供,***只负责提供材料,***对该辩解予以认可且承认材料费为200元,故关于该项线条整改费用200元,应从下余劳务费中扣除。综上,确认应由***负担的费用为3200元。
关于***要求其所找的技术人员工资及看门工人的工资。因合同中约定,技术人员应由乙方(***)负责,甲方(***)仅依据合同价款即建筑面积每平370元支付劳务,故***要求支付该项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结合双方确认剩余劳务费34850元,扣除应由***负担的费用3200元,***尚需向***支付劳务费31650元(34850元-3200元)。
二、关于付款责任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又将上述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应承担支付剩余劳务款31650元的责任。鉴于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承认尚未向***结清工程款,故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款31650元在欠付***工程款数额范围内与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遂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款31650元;二、江苏汉宫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提交视频、录音、照片、聊天记录,证明***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配备技术人员。
***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认为光盘中的影像资料不能证明***未配备技术员,也不能证明***是***聘用的技术员;其他证据均为***本人书写,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2019年9月5日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技术人员应由乙方也即***负责,故在***辩称现场技术人员实际系其本人的情况下,其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根据其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未配备技术人员以及***本人实际担负了技术员工作。
其次,根据***在其提交的照片中的文字描述:“房子主体刚建好,未验收未做防水盖瓦前漏水,我口头告诉***让他处理好,一直未处理”,漏水系发生于做防水及盖瓦前,而案涉合同中并未约定由***负责涉案工程的防水工作,因此,并不能以此证明房屋漏水系***所致,更不能证明***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
综上,***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志名
审 判 员 汪佩建
审 判 员 汤孙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方 耀
书 记 员 魏天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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