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霖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360张家港市鑫盛玻璃有限公司与江苏霖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360号之一
原告:***市鑫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丰镇锦店路)。
法定代表人:陆祖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奚巷村。
原告***市鑫盛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市鑫盛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鑫盛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鑫盛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3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850元,由原告***市鑫盛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