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洲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洲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民申64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洲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润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来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7)苏119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洲岸公司不服,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洲岸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生效判决。1、关于徐建阳与刘满来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润来公司及刘满来否认与徐建阳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现有证据仅有徐建阳和洲岸公司的单方面陈述等言辞证据,没有其他书证或物证等客观证据相佐证,不足以证明徐建阳与刘满来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关于案涉收条是否伪造的问题。案涉收条是否构成伪证的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收条系伪造。3、关于洲岸公司是否收到以现金给付的工程款的问题。徐建阳具有全权代理洲岸公司的权限,徐建阳出具收条所确认的款项应认定为洲岸公司已收到相应的工程款。4、关于是否超过再审申请期限的问题。洲岸公司是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取得相关新证据的情况下,向本院申请再审,并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江苏洲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玉 审 判 员  杜 静 审 判 员  曾中纬
法官助理  郇 瑀 书 记 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