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4财保65号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申请人:江苏洲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州市口岸镇朝阳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0397917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洲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泰州高港支行电子承兑汇票(公司账户为32×××68)予以冻结,或保全二被申请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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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财产,保全总金额为29.8万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洲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泰州高港支行电子承兑汇票(公司账户为32×××68),或保全二被申请人等价值财产。保全总金额为29.8万元。
案件申请费201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