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碳航投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福田燃机电力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投资发展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38号
原告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3251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福田燃机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工业区中康路26-4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福田投资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A座2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载飞
审判员霍云波
人民陪审员*宏新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