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1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3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3251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忠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风能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文。

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3民初字47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52 471 024.34元,本院于20167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京03民初47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魏志斌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