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3340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西岸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47656J。
法定代表人:区志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赟,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燎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高明大道中501号(厂房十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818737733。
法定代表人:付田芳。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崔华锐。
广东燎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佛山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燎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13657.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燎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13657.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苏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