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3340号
申请人:广东燎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高明大道中**(厂房十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818737733。
法定代表人:付田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向,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黄鹏,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西岸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47656J。
法定代表人:区志航。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招商开元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申请人广东燎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77998.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燎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77998.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燎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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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