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华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平湖市华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82执10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华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凤凰新村街面房C段C-6,组织机构代码:6795634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华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82民初5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华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华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2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6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一年。截至2018年7月20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2018年7月11日对***实施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华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482执10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范钟兴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