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6民初1291号
原告: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45730038,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618号滨湖小区2栋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1830795,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四路。
法定代表人:***,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30949P,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园办公楼9层。
法定代表人:**,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2020年8月5日,原告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2元,减半收取4291元,由原告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