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民初8363号
原告:恩施市蓝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花园**,注册号:422801000004258。
法定代表人:邓兰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宏宇,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24日,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恩施市欧逸佳苑******。系恩施市蓝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45730038。
法定代表人:朱振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蓝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蓝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蓝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施市蓝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9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恩施市蓝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永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