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0564号
原告:武汉金科泰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进化村特1号九运京汉名都A座22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玉娟,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618号滨湖小区2栋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朱武振。
第三人:谦益无限(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2栋7层12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益。
原告武汉金科泰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谦益无限(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金科泰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金科泰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科泰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9.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金科泰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