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549号
原告:江苏百盛云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十九号路以北、十七号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宋志明。
被告: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618号滨湖小区2栋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朱武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百盛云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百盛云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百盛云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4元、保全费2160元,由原告江苏百盛云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永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