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8493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朝杰,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清,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被告: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武镇,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648元。
审 判 员 梁 梦 艺
二〇二一 年十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贺 倩
打印:贺倩 校对:贺 倩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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