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0116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