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0116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