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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呈与周口医疗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4824号 原告:**呈,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医疗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养付,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金彬,河南良承(周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呈诉被告周口医疗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养付、河南省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呈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呈撤回对被告周口医疗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养付、河南省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8.09元,由原告**呈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