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景汇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景汇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04执1796号
申请执行人:中景汇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沈营路28-10号(1-26-2)。
法定代表人:赵昀,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康,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景汇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询,其房产轮候查封,无可供执行房产。经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没有金额,没有金融理财类产品及收益类保险。经金雕查控显示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将其列为失信人并限制其高消费,期限为长期。本院已对申请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逐一核实,现被执行人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104执17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福强
审判员  李 季
审判员  李煜坤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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