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富强石材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富强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30执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富强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779643084X,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建宁县均口镇修竹村。
法定代表人:陈赛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富强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430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偿还货款50658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658元,已执行到位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只有少量存款,该金额达不到申请执行标的3%,且不足1000元。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一辆车牌号为闽F0××**的豪爵牌摩托车,因该车价值较小且未实际扣押,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情况后,其表示不用对该车采取强制措施。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通过到建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富强石材有限公司,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福建省富强石材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富强石材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建军
审 判 员 刘兴平
审 判 员 饶志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开英
书 记 员 胡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