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430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富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宁县均口镇修竹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出纳。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泰宁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富强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30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富强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917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多次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闽0430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