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30执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富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宁县均口镇修竹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福建省富强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澄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闽0430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澄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富强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430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