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远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11号兴发商贸楼。
法定代表人:杨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远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长仲裁字第44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9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股权、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远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9年9月10日,本院工作人员通过e信通平台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并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相关文书后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向本院申报财产。
3.2019年10月17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11号兴发商贸楼寻找被执行人,但该公司已不在该地办公,去向不明。
4.2019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掖市远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戬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
5.2019年10月29日,本院查封了张掖市远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的股权。
6.2019年11月4日,由于被执行人即不按期履行义务也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并移交公安机关临控。
7.2019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股权、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9年11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7398元(其中案件款125614元,案件执行费1784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白登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