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尚有10.762万元及利息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624执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格瑞特电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任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