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一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执15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华一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二号地块(***)商业办公楼二楼2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一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长仲裁字第441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9)长仲裁字第441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一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戴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