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郴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4民初749号
原告: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信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美良,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昌华,男,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芳琴,女,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郴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珠泉镇嘉禾大道金桂园小区1栋201A。
法定代表人:胡建红,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郴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原告湖南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邓洋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