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407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机施兴合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5号1号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机施兴合劳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呈**大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乌龙街道上可乐社区7组。
经营者:***,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懿,重庆舟济(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呈**大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北京机施兴合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云0102民初6618号民事裁定,冻结北京机施兴合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账户××内存款。后北京机施兴合劳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至本院审理。现北京机施兴合劳务有限公司以生效判决驳回呈**大建材租赁站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机施兴合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机施兴合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