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坛市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792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金坛市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建昌镇镇西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838XXX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杰,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北京通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009号,社会信用代码:XXXX。
被告***,男,其余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坛市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通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坛市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通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