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792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金坛市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建昌镇镇西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838XXX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杰,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北京通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009号,社会信用代码:XXXX。
被告***,男,其余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坛市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通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坛市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通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