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3844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市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建昌镇镇西路18号,注册号:32048200002476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通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009,注册号:11011201583888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坛市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通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坛市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通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苑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