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北丰通达商贸中心与金坛市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20369号
原告北京北丰通达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西马庄村通顺明珠建材市场北厅93号。
经营者***,男,汉族,1981年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市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建昌镇镇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丰通达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与被告金坛市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商贸中心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商贸中心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丰通达商贸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五十七元,由原告北京北丰通达商贸中心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千四百三十二元,退还原告北京北丰通达商贸中心。
代理审判员*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