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1010号
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一道013号赋安科技大楼A座505、六、七、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885E。
法定代表人:何亚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27249285。
法定代表人:林毅。
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762055.04元财产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62055.04元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