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终4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山,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陶歆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