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606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信,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信与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