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6328号
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一道013号赋安科技大楼A座505、六、七、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885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2724928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855.1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710.28元,本院退还其2855.14元)。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