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2224号
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一道013号赋安科技大楼A座505、六、七、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885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2724928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762055.04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2997499041320180006196《财产保全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62055.0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