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范立信诉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595号
原告**信。
委托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7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诉被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信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