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595号
原告**信。
委托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7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诉被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信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