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科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市长泰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江油市科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02民初12317号
原告:毕节市长泰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头步发电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5190599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0204185。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610751078。
被告:江油市科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城区太白中路金鹏现代城1栋6楼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58839563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毕节市长泰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科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10月11日作出(2020)黔0502民初字11998号民事判决。被告科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黔05民终1331号民事裁定书,以“一审未向上诉人依法送达开庭通知,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为由,撤销本院(2020)黔0502民初字11998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长泰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泰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长泰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市长泰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陆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