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科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江油市科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1954号
申请执行人:***,男,苗族,生于1975年03月25日
被执行人:江油市科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字【2022】第1437-2号裁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油市科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32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2648元,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