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2494号
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铝建支行,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448号1楼。
负责人:欧瑾,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1810735。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生,住贵阳市小河区。
被告:***,女,汉族,1962年5月8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唐爽,男,汉族,1989年3月18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吴纯,女,汉族,1992年6月19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王**,女,汉族,1982年5月17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开阳县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金福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马岔河。
法定代表人:唐爽。
被告:贵州英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城西路南江广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铝建支行诉被告***、***、唐爽、吴纯、王**、开阳县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英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铝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铝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祝文君
书记员陈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