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23民初1392号之一
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LBM39Y
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贵州昌明省级经济开发区5号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0月22日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址贵州省开阳县永温乡坤建村大坪,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9********,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开阳县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世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501529357。
被告:开阳县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兴义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场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民族风情街2-C-7。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金福大厦*楼。
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开阳县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开阳县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兴义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案情复杂且被告开阳县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文书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9月21日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此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2元,减半收取计1936元,由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马灯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