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202民初2535号
原告:河北九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现代城东1304室。
负责人:章某,河北九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九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柱发展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被告九柱发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九柱发展公司向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1651790元,并承担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2022年5月30日)按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支付利息341160.89元,以上合计1992950.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九柱发展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自2016年以来开始与九柱发展公司有业务往来。先后通过委托方式承揽了由九柱发展公司作为发包人的项目委托设计任务7项,并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每份合同均约定了交付设计成果的具体内容、设计周期、设计费金额。其中2016年度、2017年度各2个项目,2018年度3个项目,共计7个项目。具体为:1.2016年7月5日,签订了《大武口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思源小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合同,设计成果为全套施工图纸8份,相关专业计算书1份,设计周期为20日历天,设计费526990元;2.2016年11月4日,签订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以北、台湾路以西停车场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设计成果为施工图及相关技术文件8份,设计周期为13日历天,设计费170000元;3.2017年5月8日,签订了《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期)一兴惠路等主干道路两侧生态建设项目设计》合同,设计成果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8份,设计周期为30日历天,设计费681700元;4.2017年6月7日,签订了《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期)一创业路道路延伸及改造项目设计》合同,设计成果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8份,设计周期为30日历天,设计费93100元;5.2018年8月30日,签订了《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合同,设计成果为建设方案8份,设计费80000元;6.2018年8月30日,签订了《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贺兰山东麓绿化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合同,设计成果为建设方案8份,设计费100000元;7.2018年8月30日,签订了《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绿化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合同,设计成果为建设方案8份,设计费10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其中第1至第4个项目按期交付了全部设计成果,第5至第7个项目设计工作全部完成,各交付了2份设计成果。以上7个项目设计费合计1751790元,九柱发展公司仅于2022年1月30日在第2个项目上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了100000元,下欠1651790元至今未付。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九柱发展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七份合同属实,但除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第一份合同有关于改造思源小区约定明确的付款条件,其余六份合同根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付款前提是项目资金到位双方协商分期支付,且设计方需提供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九柱发展公司才予以支付款项,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未向九柱发展公司提供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同时第一份合同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未提交何时向九柱发展公司提供全套施工图纸,也未有证据证明单体工程竣工的时间,其余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因此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主张的利息和支付设计费不应当支持,请求驳回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九柱发展公司签订了七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具体为:1.2016年7月,签订了《大武口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思源小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合同,设计费用暂列价为526990元,最终以设计施工中标价的2%进行计算为准;2.2016年11月4日,签订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以北、台湾路以西停车场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设计费估算为17万元;3.2017年5月8日,签订了《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期)一兴惠路等主干道路两侧生态建设项目设计》合同,设计费估算为681700元;4.2017年6月7日,签订了《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期)一创业路道路延伸及改造项目设计》合同,设计费估算93100元;5.2018年8月30日,签订了《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合同,设计费估算为8万元;6.2018年8月30日,签订了《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贺兰山东麓绿化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合同,设计费估算为10万元;7.2018年8月30日,签订了《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绿化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合同,设计费估算为10万元。
《大武口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思源小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60%,付费时间为提供修改的全套施工图纸之前;第二次付费40%,付费时间为单体工程竣工之前,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两年内结清全部设计费(不受未开工、长期未竣工的影响);其余六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均约定设计费支付方式为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双方协商分期支付,部分合同还约定设计方需提供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予以支付款项。签订合同后,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向九柱发展公司交付了七份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九柱发展公司仅支付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以北、台湾路以西停车场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项下10万元,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索要剩余设计费无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九柱发展公司均认可合同中约定的估算价就是最终设计费价格。
上述事实,有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九柱发展公司的陈述及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大武口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思源小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大武口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思源小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打印件、设计成果交付清单(4页)各1份;《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以北、台湾路以西、黄河西路停车场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以北、台湾路以西、黄河西路停车场项目施工中标结果公示》打印件、付款凭证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设计成果交付清单(4页)各1份;《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期)-兴惠路等主干道路两侧生态建设项目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石发改发【2017】134号《关于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期)-兴惠路等主干道路两侧生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打印件、工程审定概算表打印件、设计成果交付清单(2页,其中5月5日、5月25日系复印件)各1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2份、中标结果公示打印件1份;《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期)创业路道路延伸及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设计成果交付清单(其中5月19日系复印件,2页)各1份;《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合同1份;《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贺兰山东麓绿化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份;《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绿化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份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九柱发展公司签订的七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向九柱发展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约定的设计成果,九柱发展公司应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支付设计费用,故对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要求九柱发展公司支付设计费用1651790元(设计费用总额1751790元-已付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九柱发展公司签订的《大武口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思源小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60%,付费时间为提供修改的全套施工图纸之前;第二次付费40%,付费时间为单体工程竣工之前,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两年内结清全部设计费(不受未开工、长期未竣工的影响),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提供修改的全套施工图纸与单体工程竣工的时间,故本院按照合同的约定,自签订合同日期两年后的日期计算该合同项下设计费的逾期利息,按照同期LPR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为77774.94元【526990元×3.85%÷12个月×46个月(2018年8月至2022年5月)】,2022年6月起产生的利息,九柱发展公司应以5269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九柱发展公司签订的其他六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双方协商分期支付,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故对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主张该六份设计合同项下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九柱发展公司抗辩,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未向九柱发展公司提供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因设计成果已交付多年,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已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九柱发展公司应按约定的金额付款,发票的事宜其可另行向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主张,对其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九易科技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北九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设计费用1651790元;
被告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北九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逾期利息77774.94元(截止2022年5月),2022年6月起产生的利息,被告九柱发展公司应以5269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河北九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36元,减半收取计11368元,由河北九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1502元,由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书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俊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