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205执896号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前进南路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684225138E。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西部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五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1552647G。
法定代表人:***,西部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部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部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部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部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364232.17元、负担执行费5363元,合计369595.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部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69595.1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