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3267号
原告:**,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石嘴山市,系**儿子。
被告: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宁夏九众恒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九众恒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 坤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