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2民初2378号
原告:****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西关街207线西工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范有林。
被告:张北县新中都汽车维修配件服务站,住,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div>
法定代表人:刘富海。
原告****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北县新中都汽车维修配件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草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卖车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7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卖车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销售一台极光80收割机,车辆售价为75000元。原告先给付被告购车款70000元,剩余5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被告将车辆交付于原告时再交,协议落款处盖有被告公司的公章及经营者刘欣瑞签字。8月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交付购车款70000元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收割机。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交付义务,被告一拖再拖。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草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爱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