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枞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枞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4民初406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告:福建省枞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西门村第三期安置房8、9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42768509685X6。
法定代表人:郭恭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辉,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枞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福建省枞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该款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原告指定账户,即收款人:寿宁阿冬建材有限公司,账号:9060********,金额:75750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8.60元、减半收取93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继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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