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亿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2098号
原告:山东亿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77号2幢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7921361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红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810939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亿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亿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亿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1元,减半收取计2305.5元,由原告山东亿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