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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11659号 原告:**,女,1975年2月17口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高方友,男,1940年5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女,1997年1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男,2007年8月6口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女,1975年2月17口出生,住址同上。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国际广场八100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泰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苏宿丁业园区普陀山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方友、**、**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江苏泰捷建设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方友、**、**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三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方友、**、**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