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卓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卓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什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1财保27号
申请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
法定代表人程文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什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原杨畈村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MA498AKX0J。
申请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什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申请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保险金额11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什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康
书 记 员 江瑜